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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纠纷相关问题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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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纠纷相关问题分析.doc

上传人:小雄 2021/6/30 文件大小: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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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征地补偿款纠纷相关问题分析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也随之 扩大,城乡结合部农村被征用土地的数量逐渐增多,土地被 征用后,因征地补偿款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实践中, 笔者注意到,此类纠纷的焦点问题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 是主体问题,即当事人是否享有农村村民待遇,能否参与征 地补偿款的分配;另一类则是在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 农民利益被侵害的相关问题。本文试对以上两个焦点进行分 析研究。
一、农村村民待遇问题。
参与一种社会活动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与条件。要 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 分配,必须具有作为村民的资格条件。换言之,必须具有作 为村民的“权力能力”。对于村民资格的具体评价与认定, 在我国目前现行的户籍管理及农村集体土地及财产制度的 框架下,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户籍登记为准。《中华人民共和 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将“村民”这一概念纳入其中,可 见,“村民"属于法律范畴。成为村民的资格条件之关键在 于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该村农业户口。而依最高人民法院汪 治平先生总结则更为精辟即“只要合法地居住本村且属于农 业户口即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该“村民”户口,
应由该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造册,并以公安机关登记、 备案为准。而“合法地居住”笔者认为,要求其户口的取得 必须合法,即通过正当渠道登记为该村的村民,衡量的标准 应是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除上面论述的“户口 ”条件,笔者认为,在与土地有着 密切联系的征地款补偿纠纷中,判定村民资格的另一个重要 因素应当是与户口联系的土地使用权。即一个人仅仅具有某 一村的农业人口户口,即使是合法取得,但是如果没有与之 相联系的土地使用权的存在,其村民资格也不应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在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 土地所有权是其中最重要的财产基础。正是由于农民集体土 地所有权将一个个单一的“村民”联结在一起,构成一个整 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个村民行使权利的形式就是对于 统一的集体所有权之下的土地所享有的分散的基于承包经 营权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要享有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成员资格,必须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实际的使用、收益等行 为实现和体现。
此外,履行作为村民的义务与否及履行的程度也应当作 为判断一个人是否享有村民资格与享有资格之份额大小的 标准。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必须履行作为成员 的义务,诸如缴纳乡统筹、村提留等各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义务,惟其履行了义务,才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持 成员关系。从而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村集体经济组 织分配土地征用费时享有成员的受分配权。
就上面这一问题,笔者曾代理过一案。20xx年,沈阳市 东陵区五三乡营盘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全部被征用,在确定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时,经全体村民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将因购买村委会开发建设的营盘小区而落户营盘 村的朱宝学等62人排除在应安置、补偿人员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