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学生会章程三峡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第一编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 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 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 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 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第四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第二章会员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 承认本会章程, 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 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九条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 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 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 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 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 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全国学联委员开会议决。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 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 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 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全国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 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 受主席团委托, 对外代表全国学联。第四章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第十三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第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