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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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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6/6/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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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4 年4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 年5月 27 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除下列用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匀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 (二)军事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第五条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终上工作; 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低押的, 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权属发生变更的, 当事人持有关手续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在办理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时, 有关部门应联合办公, 并在接到申请之日后 10 日内办理完毕。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让,转让、抵押、补偿价格,须经具备中介服务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九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制度。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供出让: (一)城镇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使用权出让,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有计划地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出让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 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出让方案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对确需更改的。须经制定出让方案各方协商一致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了让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资料: (一) 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图、地上地下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三)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四)出让年限和方式; (五)其他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执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合同标准规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 (四)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 50 年; 第十六条土地基准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定期公布。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商业、旅游、商品房屋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其他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 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基准地价。第十八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 受让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法人资格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湖证明或担保文书,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申请。(二)受让人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要求,从提出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及图件,与出让方协商出让金数额和付款方式等事宜。(三)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定金。(四)受让人在 60 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九条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