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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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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6/6/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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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的管理,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试行)》( 证监会公告[2012]20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 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 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 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 (三) 设立登记结算机构; (四) 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 (五) 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六) 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 (七) 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 (八) 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九) 组织市场交易活动; (十) 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 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第九条对于符合条件_ 的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 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可后, 可以接受其成为推荐商会员,从事推荐挂牌、股份报价、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定向股权融资、投资咨询等业务。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 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可后, 可以接受其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从事相关法律、审计、验资、评估等专业服务业务。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等机构, 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可, 可以接受其成为战略会员, 为挂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与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等开展业务合作, 进行金融创新。条件成熟时, 可从事股份报价、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定向股权融资、投资咨询、自营投资等服务。第十二条严禁会员擅自将业务资格以任何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第二节挂牌和非公开融资第十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机制, 对推荐商会员推荐的股权、债权、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以及挂牌公司非公开融资等事项,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备案并形式审查, 备案审查通过后可安排其在浙江股权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