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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第四讲ppt课件.ppt

上传人:相惜 2021/6/30 文件大小:29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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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情与法的冲突和协调 文山学院社科部: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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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课件
情与法的论题,由来已久。人们经常说“法不容情”,似乎“法”与“情”是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两者只能取舍。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提出,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开始注重追求情与法的统一,我们有必要从司法实践和理性思维的碰撞中来探讨情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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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与法冲突与利益衡量的内涵
(一)情与法冲突的内涵
1、何谓情
中国的“情”至少有四层意思:一是指情感,它是与逻辑相对的概念;二是指道德意义上的“情理”,通常是指“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三是指情面,即俗话说的面子、脸面等;四是指与法律相对应的“事实”,接近于“情节”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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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所称的“情”,主要是指以上第二种含义——情理,即人情事理。这种“情”包含两个层面的标准:一是社会层面,如民意、舆论的判断准则;二是个人层面,主要包括裁判者(法官)、案件当事人的判断准则。
当然,也不排除其他方面的“情”与法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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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与法冲突的内涵
情与法的冲突,即情理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是情与法矛盾的表面化,这种矛盾肇始于二者的相互作用。
事实上,情与法在案件审理中的取向和价值判断通常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情与法的关系则演变为冲突,即通过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判决与通过情理对案件作出的判断不一致。
这种冲突明显表现为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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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在情理上一方的利益应受保护而法律上却无法受到保护;
另一种是在情理上一方的利益不应受到保护而按照法律规定却应受到保护。
即所谓的合法不合理或是合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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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情与法冲突案件的类型
可以进行两种分类:
其一,以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否法定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冲突案件与间接冲突案件。
情与法直接冲突案件,或称显性冲突案件,指情理与法律相冲突;情与法间接冲突案件,或称隐性冲突案件,指法律权利之间相冲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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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以冲突的严重性为标准,可以将情与法冲突分为实质冲突和程度冲突。
实质冲突是指,在所应保护的利益对象上,依情得出的结论和依法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出现合情不合法或合法不合情的情况。程度冲突是指,情与法在保护的对象上一致,但保护的程度有所区别。
本讲所要探讨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情与法直接冲突及实质冲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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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则案例的思考
1、肖志军事件
2、赵华琼和她的民工诊所
3、王斌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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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衡量的内涵 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在日本民法解释学理论界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上世纪90年代,梁慧星先生将其介绍进来,引起我国司法理论和实务界的注意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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