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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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一、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积极参加
下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以及应否受到刑罚处罚的活动。
1、狭义的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仅仅是指从刑事追诉开始到刑事审判结束之间的一系列活动,采取审判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二分法,将刑事诉讼分为刑事审判前的准备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即庭审活动)两个部分。侦查和起诉属于审判前的准备活动。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三分法,将刑事诉讼分为三个部分:procedure before trial, trial procedure, post-trial procedure。其中,post-trial procedure 又包含sentencing, appeals, retrial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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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义的刑事诉讼则是行使并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一系列活动。刑罚执行,又称为刑事执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概念揭示了刑事诉讼的本质。
(二)刑事诉讼的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乃国家设立刑事诉讼制度、开展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达到的具体目标。
理论上的几种观点:
1、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如何处理惩罚与保护的关系
2、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如何处理发现实体真实与采取正当程序的关系
3、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美国学者Herbert Packer的观点。See Howard Abadinsky, Winfree,Jr. CRIME &JUSTICE,-150)——如何处理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的关系
4、实体真实与法治秩序(德国学者的观点)——如何处理如何处理发现实体真实与采取合法手段、合法程序以及维护法制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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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诉讼的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以及各个程序之间相互关系。
1、西方古代刑事诉讼的典型结构
(1)弹劾式
弹劾式刑事诉讼是指在西方奴隶共和制时期进行的由公民个人控诉犯罪、法官以消极仲裁者的身份居中裁判、绝对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的一种诉讼结构模式。主要适用于古巴比伦、古罗马、古希腊、法兰克王国时期和英国封建时代。其特征:
没有专门的国家追诉机关,诉讼由公民提起。
实行绝对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但在举证责任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审判公开,并以言词辩论方式进行。
审判时经常采用神明裁判(trial by ordeal)方法,理论上其证据制度被称为神明裁判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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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纠问式
纠问式刑事诉讼是指在西方中世纪(the Middle Ages\1100—1500,又曰500—1500)普遍适用的由国家主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法官具有控诉者和裁判者双重角色、被告人成为诉讼之客体的一种诉讼结构模式。纠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是与控诉制(accusatorial system)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英国1219年开始将陪审团运用于刑事审判之后在理论上对欧洲刑事诉讼模式所作出划分。陪审团审判(trial by jury)是这两种刑事诉讼的重大分界(a great divide)。其特征:
追究犯罪不论有无被害人的控告,即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控审职能合而为一,即控审不分,法官享有超强的职权。
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只有陈述有罪的义务,没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或曰辩护权利极其受到限制。
刑事审判不采取言词辩论方式,由法官依职权进行,刑讯逼供属常见现象。刑事审判有时采取司法决斗方式(trial by combat)。
证据证明力之大小由法律事先予以确定。理论上称其为法定证据制度,或曰形式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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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方近现代刑事诉讼的结构
(1)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对应,是对英美法系国家近现代诉讼结构模
式的概括,又称对抗式或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 , distinguished from inquisitorial system)。具体言之,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是指刑事诉讼由对立双方当事人(opposing parties)的积极对抗得以推进,证据调查权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行使的一种诉讼结构模式。它是在古代弹劾式诉讼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模式。其特征:
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陪审团制度。
在起诉方式上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诉讼进程的决定权和证据调查权主要由当事人行使,即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
法官保持中立立场居中裁决,扮演仲裁者角色( a judge acted as an ar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