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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辞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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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辞退
篇一:企业能否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任意辞退员工
企业能否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任意辞退员工?
来源:五一劳动网发布者:*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11
【案情介绍】
黄小姐于1999年4月23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6年6月2日,某公司以黄小姐授意他人代替打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黄小姐的劳动合同,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黄小姐认为,自己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某公司认为,该公司2005年12月20日公布的《规章制度》规定,严禁他人代打卡或打卡后不上班及私自涂改工卡蒙骗公司,违反者公司可以解雇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在与某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28元、50%的经济额外经济补偿金8014元。
【审理结果】
庭审中,某公司提供黄小姐在外就餐时的照片证明黄小姐2005年9月19日、10月3日及2006年5月29日三次晚上外出聚餐,但其考勤卡上仍出现上班打卡记录,事后也未向公司报告,因此公司可以对其作出解雇处理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供的照片上没有日期及时间,不能证明黄小姐2005年9月19日、10月3日及2006年5月29日晚上在外就餐的事实。黄小姐承认2006年5月29日晚上在外就餐而考勤卡上有上班记录,但称已向公司管理人员如实反映。鉴于某公司无法证明黄小姐属于打卡后不上班或授意他人打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现有证据看,某公司认为黄小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张证据不足,辞退黄小姐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支付黄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某公司未按规定支付,还应当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137元
×)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014元(16028
元×50%)。
【本站观点】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任意以劳动者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并不能据此认为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以该理由辞退员工。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告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在单位内公示规章制度,未经告知或公示的规章制度是不能作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据的。
其次,只有劳动者“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比如多次旷工等;如劳动者仅仅是轻微触犯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某公司辩称黄小姐在2005年9月19日及10月3日未上班却有打卡记录,并提供了黄小姐在外就餐的照片作为证据,但是照片上没有时间,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