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监察官法(草案初稿)》的理解与思考
对《监察官法(草案初稿)》的理解与思考
2019 年 12 月 20 日, 全国人***工委介绍了 2020 年立法工作安排, 将《监察官法》 列入了 立法规划。 随后, 各级纪委监委内部下发了 监察官法草案初稿并征求意见。 对于《监察官法》, 理论界希望借鉴、 实行法院和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 从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角度来看当然有其合理性, 然而由于两个机关的属性、 现状及运作方式的不同,员额制并不是监察官的理想选择。 从法检两家专业化、 职业化道路的种种弊端, 特别是两家人员无法解决流动性等问题来看, 走专业化、 职业化的道路显然也不合适。 已经征求意见的《监察官法(草案初稿)》 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比, 在编章架构等各个基本是借鉴这两部法律, 甚至很多内容就是这两部法律中的内容。 但还是在最基本的核心问题上, 存在五个方面的不同点, 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模式。
一、 不一样的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 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负责; 法官独任审理案件, 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 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而制定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 当然是法官和检察官的个人负责制。《检察官法》 在 第九条规定,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 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法官法》 第八条规定,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而制定《监察官法》 的法律渊源是什么呢? 当然是《监察法》。 它既是监察程序法, 同时也是监察组织法, 是目 前制定监察法规的重要法律渊源。《监察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应当 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因此, 监委工作性质与模式, 承接了 原来纪委工作模式,强调的是内部互相制约、 互相监督, 强调的集体对执纪执法过程和结果的管控, 而不是过多的个人负责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其核心内容是控权、 分权和集体决策。 从信访举报受理、 问题线索排查再到分办交办, 以及谈话、 函询、初核、 立案、 处分等处置, 审查调查中采取的十二种措施等所有环节, 审批层级上至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 一般最低要到纪委监委分管负责人, 中层干部和监察人员个人在整个案件中几乎没有什么决定权, 仅仅只有鉴定这个措施可以由室主任等中层干部审批, 其他所有重大事项都要上会集体研究并按层级报批。 很明显, 监察委采取的是完全不同于法院、检察院的个人负责制, 而是采用的非常严格的集体负责制,因此。《监察官法(草案初稿) 》 规定, 监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 坚持民主集中制, 对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只有理解了 这一点, 我们才能进一步理解这是监察官的范围、 任职条件、 任免程序等方面, 与法官、 检察官制度不同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 不一样的人员 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