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名词解释
继续犯 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 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
牵连犯 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想象竞合犯 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危险犯 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管制 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减刑 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 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缓刑 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时效 刑法中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求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单位犯罪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中止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
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目的 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犯罪即遂 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预备 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