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沙理工大学人才引进
长沙理工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打造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切实提高学校人才队伍的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支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教学院(部)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教师引进和培养的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应加强教师的稳定和引进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工作资源,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引进和培养质量。
第三条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统筹人才引进和培养,坚持“控制编制,突出重点,按需引进,调整结构,加强培养”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以及新兴交叉学科等的人才需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第二章 教师引进
第四条 重点引进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校各学科(专业)急需的博士。学校将依据全校教师编制总数、学科建设的需要、各教学院(学科)完成学校任务的工作量(当量学生数、科研进校经费数、教师业绩绩点数)适时动态核定各教学院部(学科、实验室)的教师编制数。
第五条 每年的师资引进计划由教学院(部)申报,师资处制订,报学校审批。各教学院(部)在学校
批准的师资引进指标的基础上,按教学院(部)辞退、调离、转岗或退休1~2位教师,引进1位新教师的比例,增补该院(部)当年进人指标。
第六条 引进的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精神强。
(二)具备良好的身体与心理素质,具有履行高等教育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能力,且符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
(三)除艺术、外语、体育等专业应原则上引进博士外,其他专业均须引进博士。引进人员的第一学历应为高水平大学全日制本科,且第一学历专业、最后学历专业与引进学科具有相关性。
(四)学科带头人年龄原则上要求50岁以下,教授年龄要求45岁以下,博士后年龄要求在38岁以下,博士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
第七条 引进教师的有关待遇:
(一)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的引进条件、待遇等均由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二)海(境)外知名高校的博士(后)
海(境)外知名高校(QS排名体系,引进前一年的世界综合排名前100强)博士(博士后),且第一学历属国内211高校或者教育部承认并予以认证的国(境)外大学及其以上层次的,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15万元;提供安家费30万元,分 5年支付。
(三)211或985高校及高水平科研院(所)的博士
211或985高校及高水平科研院(所)博士,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工科6万,其他学科4万;安家费15万元,分5年支付。
第八条 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引进的博士教师,分别享受有关待遇。
第九条 拟引进教师需提供的材料:个人简历、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材料、职称证明材料、主要科研成果及获奖材料,长沙理工大学校医院的体检报告。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十条 辅导员教师的引进办法另行制订,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的辅导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一条 引进教师服务期至少10年。在10年服务期内一般不得调离学校,如因个人原因确需在10年服务期内调离或辞职,则须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学历培养
参照引进博士教师提供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含培养费)。2009年7月1日前录取,文科类在2014年4月1日前,理工科类2015年4月1日前未获得博士学位者,学校不提供安家费。
2.2009年7月1日后录取,且在规定期限内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者(文科4年,理工科5年),学校承担3万元培养费,提供科研启动费工科6万,其他学科4万。每推迟1年毕业,。
(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教师,学校不再为其提供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的其他待遇:
(一)我校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其基本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按我校在职教师同等对待,绩效工资根据其完成的工作量由院(部)酌情发放。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师,符合参评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以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省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学制期间内可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票(高铁一等座、高铁商务座、软卧除外)。
第十七条 被录取为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教师,须在报到入学前到师资处签订相应培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毕业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师资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在职培养的教师,其人事关系等仍在原院(部),并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各院(部)要关心他们的学****工作和生活,同时应加强对他们的考核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