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总则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活动, 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或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审批, 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颁发证书。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颁发证书,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规模以上大型企业。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规模以上中型企业。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范围内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第二章资质条件与审定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二) 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其中: 申请甲级资质的, 注册资金 8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700 万元以上; 申请乙级资质的, 注册资金 600 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 500 万元以上; 申请丙级资质的,注册资金 4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300 万元以上。(三)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其中: 申请甲级资质的,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 700 平方米; 申请乙级资质的,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 申请丙级资质的,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四)有一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历,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其中: 申请甲级资质的, 须取得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