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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 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 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 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 导则》)
、城市设计、城 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 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 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 和基准高程。
、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 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 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 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 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 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 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 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
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 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 自改变用途。
《黄河兰州市区段及 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 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 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经审 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 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保证 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 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 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 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 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 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 调整。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 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
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物可加固、维护和整治,但不得审 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
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逐步迁移或者 取消。在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 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 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 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 审查认定。
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执行。

(一)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 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 行;
(二)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 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 - 1《建 设用地可兼容性表》(以下简称《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表2-1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类型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政用施地 市公设用
绿地

R1
I
R2
f
R3
行政办公C1
商业金融C2
文化娱乐C3
体育用地C4
医疗卫生C5
教育科研设计C6

Ml
I
M2
f
M2
普通W1
危险品W2
G1
G2
1
普通住宅
v7
O
O
O
O
O
O
O
X
X
X
X
X
X
X
2
单身宿舍
V
V
v7
O
O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