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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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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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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3 次会议于 1999 年 11月 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 年5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汉江流域水污染, 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的水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汉江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的污染防治。第三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污染源头控制,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 设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将综合性的水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第五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将辖区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卫生、建设、农业、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汉江流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排放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报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十条汉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行全流域统一规划。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目标,制定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汉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一条汉江流域实行全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汉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汉江干流水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汉江干流以外地表水的水环境功能区和本行政区域的一级与其他等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二条市、县(区) 渔业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 划定渔业水体,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汉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省汉江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削减量、削减时限和重点控制区域。市、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