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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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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精选文档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