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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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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doc

上传人:yinjiong623147 2019/3/25 文件大小:2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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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处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治理原则】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保障措施,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第六条【产生者义务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处理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公益宣传。第二章分类与投放第八条【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类、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织物和金属等。(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等,农村地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电池、烟蒂、渣土、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街巷等,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定人员,具体承担相关工作。第十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提供给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五)制止翻拣、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第十一条【分类】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大件废弃物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将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将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交由具有相应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将其他垃圾交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处理。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减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第十三条【可回收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