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2009 年 11月9 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 9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 0年1月18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 号公布自 201 0年 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 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防治洪涝灾害, 保护水环境,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 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 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 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 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 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 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 推广污泥综合利用。单位和个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 可以依照本市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其污水处理费。第二章排水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 区域) 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 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第十条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 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第十一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