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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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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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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务会( 颁布单位) 20110527( 颁布时间) 20110901( 实施时间)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5号( 文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于 2011 年5月 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9月1 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 年5月 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三条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军队所属对外营业的场所, 其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社区消防服务、消防知识传播、消防法律咨询、消防志愿者紧急援助、消防慈善等公益活动。鼓励金融系统、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第六条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 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日。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 负责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器材装备配备, 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 (三)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制定火灾事故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六)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保证必要的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指导、支持、帮助村(居) 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指导、督促园区单位做好火灾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