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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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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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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890608( 颁布时间) 19890608( 实施时间) 19990212( 失效时间) 广东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第三章进出口商品认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管理, 维护国家利益及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和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认证。第三条进出口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检疫、计量器具检定、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 的船舶规范检验、飞机( 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 的适航检验及其质量认证工作;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及其认证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以下简称广东商检局) 负责本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 制订本省认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经国家商检局批准或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 统一管理全省各有关单位和组织对国外开展的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活动; (三)负责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发布认证公告; (五)负责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的争议的处理。各市商检机构根据广东商检局的授权, 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第二章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有能力承担商检机构指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任务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 可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 (一) 能独立执行检测和鉴定工作职能, 不受生产、销售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干预; (二) 各类工作人员配备比例恰当, 并具备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的学历、知识、能力和经验; (三)有健全的技术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四) 有与其技术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有取样、制样和存贮样品的条件和能力; 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并作出完整、准确的试验报告; (五) 具备相应的各项试验和测量设备, 这些设备均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六) 工作环境和室外环境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电器设施、供水供气系统、化学药品、压力容器以及各种火源按有关规定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第六条接受国际认证的实验室, 除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 还需符合实施认证国家或国际认证组织的认证条件。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实验室, 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领取、填写和递交认证申请书, 商检机构接到认证申请书后, 应及时对申请单位进行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广东商检局。第八条申请省级认证的实验室, 由广东商检局组织认证审查小组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评定细则》进行审查和考核。合格者由广东商检局批准后颁发认证合格证明书, 并公布商检实验室名称、证书号码和认可检验范围。第九条经认可的商检实验室, 可承担商检机构指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出具的检验结果经商检机构审核后作为签发商检证书的依据。经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 还可由广东商检局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