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4
文档名称: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2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用快乐去奔跑,用心去倾听,用思维去发展, 用努力去奋斗, 用目标去衡量, 用爱去生活。钱多钱少, 常有就好! 人老人少, 健康就好! 家贫家富, 和睦就好。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 9年5月27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 9年5月27 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 号公布自 2009 年7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 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的投入, 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 促进节能减排工作, 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 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道路运输一般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规划和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布局等专项规划。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遵循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安全便民、有序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七条从事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汽车租赁、搬运装卸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 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州(市)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和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继续教育。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教练员证、教练车证、班线客运经营许可证明、班车客运标志牌、旅游客运标识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和教练车教练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有关证件以及其他相关牌证。禁止转让、出租、伪造、涂改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标志、标识。第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外省籍车辆的管理和服务。外省籍车辆进入本省驻点货物运输超过 1 个月的,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到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制定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执行应急运输任务发生经济支出的, 由安排应急运输任务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十二条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由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每年进行 1 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其中, 营运线路里程在 200 千米以上的班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进行 2 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或者检测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营运客货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教练车、租赁车的技术状况是否可以从事相应的教学、租赁活动。州(市) 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营运车辆、教练车进行年度审验。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