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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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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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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文机关: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0日
鲁建管发(2010) 1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办):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二。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 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 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 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 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 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 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 务。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 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备 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 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 检验场所证明;
(四) 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 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 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 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 要。检测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 过检测人员总数的15%。
《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采用省建管局统一制定的式样。申 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信息网站()及《山东
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系统》下载。
第六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备案证书,应当向其所在市建设 主管部门提报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市建设主管部门接受申 请材料后,应当对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及其检测场所、人员、设 备、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现场初审,在《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 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经考核符合标准的,报省建 管局。
第七条省建管局接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 组,对申请备案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考核,专家组在《检 测机构申请备案现场考核表》内签署考核意见。
第八条 专家考核意见合格,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建 管局颁发《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分为正 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备案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 作、编号、颁发。
第九条 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检 测机构需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向其 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 合延期条件的,报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延期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 现场复核;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不应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 的检测机构。
当检测机构不具备全部检测能力时,建设单位可将已委托检 测机构不具备能力的检测项目或参数委托其他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省建管局组织统 一考核。经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检测人员管 理手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检测报 告审核人员、检测操作人员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