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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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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费及供热补贴.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财政局等 5 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等 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0 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为理顺住宅供热收费机制,促进我市住宅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现就改革我市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供热采暖费由单位报销的办法,实行用热居民按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由个人交付采暖费。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下调为 元。三、凡享爱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185 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的发放,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公室的规定执行。四、要保证生活困难居民各季采暖,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居民困难户,可以适当减免供热采暖费,具体办法参照市民政局、市供热办公室《关于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暖费的通知》(津民字[2000]44 号)的有关内容制定。五、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去,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去。六、建立供热价格调节基金,确保稳定供热和供热专项贷款的按期偿还,加快热计量收费机制的形式。七、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供热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价格追缴。八、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节能设备与技术,大力发燕尾服供热计量,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向居民群众认真做好供热收费机制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平衡实施。九、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化民人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十、本意见自 2000 年采暖季起开始施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二○○○年十月十九日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4]35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 2004 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 135 元提高到235 元。今年已按原规定的 135 元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单位,再增发差额 100 元;尚末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按新标准 235 元发放。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 50%( 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 25% ,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