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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18 访问次数:108 信息来源:执法室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
(四)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各类融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本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并应将招标内容核准手续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的,必须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监察机关备案。其中,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