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取暖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取暖费和发放取暖物品。对于发取暖费,国税函〔 2009 〕3 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 〕 264 号)规定,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对于发取暖用品,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准予扣除。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 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 100 元/ 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类情况,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 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 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为公司员工报销各类费用问题 2009-11-5 14:56 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为职工报销取暖费等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先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再分配到费用中。具体处理思路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 银行存款然后进行分配作下面的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 管理费用(管理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报销的车贴、话费是否需合并薪酬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 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报销的旅游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 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07 年第 512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员工报销没有发票该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 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公司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