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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清园小区物业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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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怡清园小区物业合同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包括:楼盖、屋顶、外墙、承重墙体、楼梯间、 走廊通道、门厅等;
2、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包括:道路、上下 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污水管、共用照明、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 施设备、门禁、电梯等;
3、 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4、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处理 等;
5、 小区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
6、 用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手段维持公共秩序,阻止可疑之人进入本小区,将 在本小区内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送有司查办;
7、 保管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8、 按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水电等费用;
9、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根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限于 紧急状态且不得使用器械)、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向法院起诉等必要措施;
10、 其他通常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小区公共服务,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 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受托方可以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或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 嫁给第三方。
受托方不履行上述某项义务或提前终止合同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赔偿。
第三条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受托方交纳以下费用:
1、 保洁费(含化粪池清掏费和垃圾清运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40兀收取;
2、 保安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30元收取;
3、 小区绿化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15元收取;
4、 门禁、监控、消防系统运行费公共照明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75元收取;
5、 水泵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30元收取,无水泵的二、三号楼不收;
6、电梯费(含电梯检验费与电梯用电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120兀收取,无电梯 的二、三号楼不收;
7、 公共设施维修费,;
8、 管理费(含营业税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利润),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季1兀 收取;
9、 供暖费,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个供暖年度30元收取;
10、 停车管理费,由受托方按地上每车每季210元、地下每车每季270元收取;停车场 地使用费,由受托方按地上每车每季150元、地下每车每季300元收取;临时停车,每次逗 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来客免收,超过2小时的按地上每车每小时1兀、地下每车半小时1 兀收取管理费,超过半小时算一小时,不足半小时不算,大型车辆加倍。
商铺的管理费、暖气费按套内面积收取。第1-6项收费按每100平米套内面积折算为一 户,电梯费暂不收取。如商铺需要经常性地使用电梯,须事先与业主委员会商定电梯费价格。
第四条交费办法
上述第1-7项收费及第9项供暖费、第10项车辆管理费应与受托方完成相关任务的支 出(含提供相关劳务的工人工资)相符,多余部分受托方应交给业主委员会,归全体业主共 有■。停车场地使用费应于收费后按季交给产权人或共同产权人(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受托 方的利润与受托方管理层的工资只能从管理费中提取。
管理费于提供服务后按季交纳,暖气费按供暖年度预交,其他费用均按季预交。相关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