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 便房地产登记,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 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 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三条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 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市房地产登记处合署)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合 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新 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 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二) 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 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
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四) 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六) 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小范文本, 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 的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 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 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市 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以向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第八条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 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 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 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 申请。
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 码。
第十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 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 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 的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 房已销售。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 7日
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 的登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