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 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 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
一、 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工商
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的配建 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 规定执行。
二、 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I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 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II级地段:I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 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 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漂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山级地段:n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 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 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 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
环线以内的地区。
iv级地段:m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 重点开发城镇。
v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 朱泾、安亭等)。
VI级地段:v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 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I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
费、温控式白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n等停车库:白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进、出口分门 (道),配备温控式白动报
警、喷淋式白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山等停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停车库。配备灭火机、消防桶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W等停车场:大型水泥地坪停车场。停车标准车位在200辆以上,进出口分门(道), 设立了望台,配备消防车、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栓、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设施、 设备。
V等停车场:一般水泥地坪停车场。配备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桶等设施、 设备。
四、 车型分类的确定: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 (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较 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 )。摩托 车按小型车的50%计算。
五、 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 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 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 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六、 计费标准:
1、 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 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
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 1元。
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 1元。(详见附录)
七、 收费停车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