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与启示
现代保险业的重要特征是承保业务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并重,二者被喻为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对保险业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对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有力支持,是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基础和前提。截至2005年底,,%,。资金运用的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渠道进一步拓宽,保险投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但是,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在资金运用方面的历史较短,经验较少,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学习。因此,了解和学习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发展和经验,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
 
一、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比例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或称投资对象)做了详细规定。从美、日、德、和中国台湾的保险法来看,虽然它们各自所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所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都较为灵活多样。大家普遍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如下:存款(包括银行存款、信托存款和邮政储蓄)、有价证券(包括公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和抵押贷款)、专项资金及社会公共投资、海外投资(包括购买外国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国外公司的股票、公司债及直接投资等)。
 
国外成熟市场的保险业投资组合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比例比较高;其次,投资组合多元化特征比较明显,组合中包括股票、不动产、MBS/ABS、委托贷款等金融产品,同时投资组合面向全球金融市场;再次,具备利率避险工具;最后,资产组合以长期投资为主,保险资产与负债能够实现有效匹配。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防范投资风险,都在保险法中根据本国和本地区实际,在对保险资金运用方式进行限制的同时,也严格地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这种比例限制分为方式比例限制和主体比例限制两种。
 
方式比例限制主要是限制风险较大的资金运用方式占总资产的比例。如规定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不动产各占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尤其在有价证券的资金运用中,规定了公司债券、股票各占总资产的比例。如日本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国内公司的公司债、股票以及以此为抵押的放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
 
许多国家和地区保险法还对有关筹资主体及保险资金运用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加以限制。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就规定,存放于每一金融机构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资金的10%;购买每一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资金的5%等。对主体比例加以限制,可以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资金运用风险,从而为控制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提供了条件。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模式
 
国际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模式分为三种:外部委托投资、公司内设投资部门、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外部委托投资的模式指保险公司自己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这种模式适于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也将个别投资品种(如投资连结险)交由基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