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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精选文档
《民法》,真诚是中间的通道。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民法
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第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掌握三点 :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民事代理
主要掌握四点: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分类 重点是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4)关于无权代理的有关问题
第五,物权制度
重点掌握:
(1)所有权
(2)担保物权
第六,债权
重点掌握:
(1)债的保全和担保
(2)合同
在民法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例较高。因此,对于本章,要在全面复****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该还包括非法人组织。因此,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首先,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次,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亲权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概况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具有我国民事基本法地位。因此,主要记住: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都是基本法律,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合同法》,另外,还有《婚姻法》、《继承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原则主要记以下六项原则的标题。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它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个因素,它们是:主体、客体、内容。
(一)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我国的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特别的情况下,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还可以表现为其他形态,如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特别注意的是,它讲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讲具体的权利。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自然人在整个生存期间,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比如,婴儿一出生,便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同一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年龄以及智力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