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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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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docx

上传人:百里登峰 2021/7/5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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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商品房
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 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
(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款收取、
使用实施监督指导。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监管部
门")对本级批准预售项目的预售款实行行政监管。
第五条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下列监管:
(一) 监督预售人和受托银行履行监管协议;
(二) 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三) 对预售款的支取实施监督管理;
(四) 建立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定期公
示;
(五)受理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内容、监 管时间、资金使用计划、法律责任等内容与设立监管账户的受托银行 (下称"监控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控银行提供以 下资料:
(一) 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进度表;
(二) 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 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 监控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收取预售款的监控银行负责对下列商品房预售款的缴存、 使用等事项进行日常监控:
(一) 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二) 审核预售人预售款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 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
(三) 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四) 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 凭证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预售人应就拟批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在受托银行开设预售
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未设
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项目,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九条 预售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收存冏品房预售款,不得 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冏品房, 逃避资金监管C 预售人应使用监控银行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
承购人持预售人开具的缴款单直接向监控银行缴款。
第十条 预售人应将预售款全部存入专用账户, 在项目竣工备案前, 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 定税费和到期的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 列文件:
(一)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二) 用款计划;
(三) 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和
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四) 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