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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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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案民事判决书22
原告***
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
被告*** ,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男,***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女,***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下称***上
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本院于20XX年12月14日受理后,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独任审理,于20XX年
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及 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被 告***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
了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于20XX年3
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 理人***、被告***、被告***、被告***上海 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2月20日8时 15分许,被告***驾驶被告***所有的沪*** 小轿车在本区惠南镇人民东路J11南奉公路 口,与案外人李***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 撞,致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原告受伤。事 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 ***负事故的主要 责任,案外人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 告***不负事故责任。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 南汇区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经伤残鉴定,已 构成十级伤残,休息五个月,营养二个月, 护理二个月。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0,000 元(人民币,下同)。沪***轿车在被告***上 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 保险期限内。现提出事故造成其损失为医疗
费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 93元、护理费
3,000元、营养费2,400元、 误工费9,900元、残疾赔偿金 43,257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衣物损失费728 元、车辆损失费418元、其他损失1,000元、 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损 失共计85,元要求先由被告***上海分公司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超过交强险
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被告***、***连带承担90% 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其不应该负事故责任, 对原告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不同意 赔偿。原告提出的损失中对医疗费、 交通费、
误工费无异议,其余损失意见同保险公司。 事故后垫付原告现金 10,000元,要求在赔 偿款中扣除。
被告***辩称,同意对原告超出交强险 责任限额的合理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
告提出的损失中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 无异议,其余损失意见同保险公司。
被告***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 的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
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损 失中对医疗费无异议;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营养费分别认可360元、1,800元、 1,200元;对无门诊病历的交通费、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衣物损失费、其他损失不予认 可;车辆损失费应按保险公司定损全额赔偿 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