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县城区电动自行车
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 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XX市市区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县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 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特种 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便民的原则,坚 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形成安全、文明出 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等管理工 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质量和销售行
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城区人行道停放 等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 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 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电 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建设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停车场所时,应当设置方便电动自行 车推行的坡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 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并提供遮阳、 遮雨、充电等配套设施。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电动自行车服 务中心,提供充电、维修、办理保险、驾驶人教育培训等服务。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 规则,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 自行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行业 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驾 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教育宣传活动,提升电动自行车驾 驶人的操作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九条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公告目录管理。县经济和信 息化部门应当将省级有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及时 向社会公布。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城区销 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电动自行 车产品公告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 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已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符合本县 登记上牌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无法在本 县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 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 购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 自行车,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三) 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