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太原市晋祠泉域保护条例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10202( 颁布时间) 19910202( 实施时间) 20040501( 失效时间) 太原市晋祠泉域保护条例( 1990 年 12月 21 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 年2月2 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晋祠泉, 合理开发和利用泉域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太原市晋祠泉域保护区范围是: 东边界: 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 折向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南边界: 从河二吐坝经清徐县西高白村沿古交市与交城县行政分线至郭家梁村。西边界:古交市与静乐县的行政分界线。第三条凡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取用泉水、地下水,进行采煤排水、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开山采石、排放污水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晋祠泉域保护区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受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委托, 进行晋祠泉域保护区水资源的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晋祠泉域保护管理机构, 负责泉域保护区水资源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晋祠泉域保护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晋祠泉域保护区按水文地质特征,划分为后山径流补给区, 前山径流排泄区,冲积洪积平原区,实行分区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后山径流补给区范围: 庙前山、石千峰分水岭至王封村的以西地区。在本区内, 应搞好水土保持, 植树造林, 涵养水源, 进行地下水回灌, 严格控制开采岩溶水。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矿井排放岩溶水;控制河谷地带孔隙水的开采;城乡污水的排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前山径流排泄区范围: 庙前山、石千峰分水岭至王封村以东地区。在本区内, 控制岩溶水的开采, 严格控制开山采石。禁止在西边山的冶峪沟至白石河新开凿岩溶水井;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矿井排放岩溶水; 禁止擅自挖泉截流; 禁止兴建影响泉水出流的工程; 对现有开采岩溶水的单位,限量取水,总量控制。第八条冲积洪积平原区范围:西边山沿线以东汾河以西地区。在本区内, 严格控制打新井, 对泉水和城乡自备水井, 实行定量取水, 总量控制。第九条晋祠泉域保护管理机构,应做好泉域水资源的评价和规划; 协调城乡之间、县区(市) 之间、工矿企业之间的取水; 监督、测试和审核矿井排水。第十条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取用泉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向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晋祠泉域保护管理机构审查,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第十一条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 进行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 勘探单位必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勘探设计报告,经晋祠泉域保护管理机构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勘探孔作为或扩为生产、生活用水井。第十二条晋祠泉域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其它取水排水工程项目, 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 建设单位还须提出项目开发对晋祠泉和泉域水环境影响的预评价报告, 向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经晋祠泉域保护管理机构审查, 报市水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