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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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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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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
《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6〕167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省科委、计委、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贵州省计划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和我省“科教兴黔”发展战略,为适应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技术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我省将从“九五”计划开始,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努力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我省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及学术活动中心。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二条 项目范围。重点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有所赶,有所不赶”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对促进贵州优势资源产业化具有重大作用和能充分体现我省科技及学术水平的、属于国家或贵州省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重点实验室主要安排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并鼓励上述部门与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联合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
第三条 项目条件。重点实验室建设,应根据贵州省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战略,在“突出重点、解决急需;明确目标,体现水平;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批实施,逐步到位;联合开放,发挥效益”的原则指导下,制订阶段建设规划。各单位应在建设规划范围内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学科前沿进行探索和积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突出贵州地方特色,在高层次上促进贵州优势资源的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要能在关系我省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并具有承担省、部乃至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
(二)要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及层次分明的学术梯队;要有管理能力强、团结协作好的领导、运行集体;要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等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路和严谨的学术风气。
(三)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及承担科研任务方面均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四)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重视,并能保证必要的人员工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三章 计划程序
第四条 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教委、省财政厅根据贵州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需要和贵州经济能力制订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五条 由依托或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