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二)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
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下列补贴、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税。
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注意: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的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结论: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车归个人的——按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车归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6)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则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论:
企业为个人购置的消费性支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企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8)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结合335页)
(1)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按“承包、承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内容包括:
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