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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 号公布,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 7 月 30 日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 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保证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 经营第三类医疗
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
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1]
折叠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
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 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 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
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 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 或者约定由
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
管理系统, 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鼓励从事第一类、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 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
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
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应当出具受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
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
行审核, 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需要整改的, 整改时间不
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
许可证》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
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 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八项除
外) 。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