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制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促进药物合理应用 ,保障公众身
体健康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和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
心 ,以临床药学为基础 ,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
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
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
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
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
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
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其
它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
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
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组 )主任委员 ,药
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组 )副主任
委员。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组 )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
制度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组 ) 的职责 :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
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 ,并监督实施 ;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
制定与实施 ,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 ,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 ,并提供
咨询与指导 ;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 ,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
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
(六)监督、指导***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
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