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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新法规学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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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新法规学习.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修订意义
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和烟草行业进入发展新阶段的形势下进行的,是烟草行业在推进科学发展、完善体制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此次修订,将对于实现烟草专卖法律同国家其他法律保持法制统一,促使行政处罚程序更加合法与合理,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长远看,修订后的法规,对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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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法律规定之间的相互冲突,是直接原因。对国家法律中涉及的“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集中修改。
《烟草专卖法》修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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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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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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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原《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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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条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改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因此,不能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执行。
《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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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依照关于惩治***罪***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修改后的第四十二条是:“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罪***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罪”专章中。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罪***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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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烟草行业法制建设日益深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的大幅提升,以及规范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原规章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
《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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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了申请复议的期限
原《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新《规定》五十四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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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了对案件处理的法制审查程序
原规定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新《规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