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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讨论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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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可知,经营者仅对自己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有安保 义务。本案中,饭馆为郭某提供的是饮食服务,而非保管财物的服务,因此,饭店仅就对自 己为郭某提供的食品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 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饭馆没有为消费者负 担保管财物的法定责任,除非双方事先有保管协议。本题中,郭某进餐之前并没有将其财物 交给饭馆保管,两者之间没有达成保管协议,因此,饭馆不对郭某丢失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
市政府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上级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错误。但 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也不违法。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 罚款。本题中酒厂的奖励行为是公开进行的,因此不属于商业***;酒厂并未借机销售质次 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因此不构成违法行为。
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陪偿医药费。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 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美容院若对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第二章
(1)有效。依《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合伙人 同意的,合法有效。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1)该20万元出资和2万元利润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2)张某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未取得李某的同意,但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 三人,故该出质行为有效
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 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 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3) 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 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4)董事 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5)对于企业的重 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分立等,应山合 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按约定比例 向中外投资者分配。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 案:(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 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外方投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2)出资方式符合 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 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3) 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拟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组 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 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