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邹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 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实 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增强 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济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技术发 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名,没有符 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数额不超过 2个。市技术发明奖每年奖励项数不超过10项。市科学技术进步 奖每年奖励项数不超过36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项、二等 奖不超过12项。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
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 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技人才培养和团 队建设;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 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 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 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 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市奖励办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 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由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 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 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 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 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
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与本市开展科学技术合作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 取得或者转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成效显著的;
(二) 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第九条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 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或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发明专利;
(二) 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组织或 者个人:
(一) 在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取得 较大科学技术创新;
(二) 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促使其形成产业化、规 模化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取得显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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