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细则.doc

格式:doc   大小:86KB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细则.doc

上传人:bhlt_2007 2021/7/9 文件大小:8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细则.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证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河南省水利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项目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工程概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施工单项工程概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 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与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河南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具体实施省管项目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市、扩权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项目的行政监督与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招标方式招标;
(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
(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准备情况报告(包括招标报告、招标公告、资质预审文件和结果、招标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五)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等决定,对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七)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应至少在一家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国家指定的媒介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在以上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还应在《河南省水利网》(
)上发布。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除不公开发布施工招标公告,投标人由招标人自行邀请3家或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投标外,其它程序按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邀请招标要确保具有竞争性,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至少有1家是招标项目所在市以外的施工企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重点项目的,还应当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二)应急度汛项目;
(三)涉及国家机密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的15%,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六)其它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是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选择投标人;
(二)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的规定,选择中标人;
(三)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