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XXXX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都市规划,加大都市规划治理,确保都市规划有
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连续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治理条例》和经批准的《大理市都
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结合大理市的实
际情形,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大理市规划区内进行的都市规划、设计和规划
治理的有关活动。
大理市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范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
合有关的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爱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标准和本规范。
大理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经批准
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
按照上层次都市规划和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都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采纳 19
94 年大理城建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 本市规划区按照经批准的《大理市都市总体规划》确定。在
本市范畴内非都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治理
第五条 本市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标准《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镇建设用地分
类和建设标准按《镇规划标准》执行。
(一)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分为 10 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
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
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专门用地(D)、水域和
其他用地(E)。
(二)镇的建设用地分为 9 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
生产设施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
(S)、工程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他用地(E)。
第六条 在都市建设用地规划治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按照经批准
的操纵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操纵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层
次规划和本规范执行。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当遵循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
已明确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详细规
划未明确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按照表 2-1 执行;镇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参照中
心城区建设用地兼容性执行。
第八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使用
性质。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地块兼容性范畴的,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
重新与土地治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后方可使用土地。
表 2-1
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仓储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用地
主导用地性质
中类 一类居住用 二类居住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