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4
文档名称:

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114KB   页数:2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飞龙在天 2021/7/9 文件大小:11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颁布时间:2005-4-20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受托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第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第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等合同(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
  受托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也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信托财产利益并承担风险,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有关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有关监管规定由中国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
  第二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与特定目的信托
  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十三条 发起机构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范围和确定办法;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赎回或置换条款;
  (六)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七)信托期限;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九)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十)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代理信托事务的机构的职责;
  (十一)受托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