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 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 民,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上级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机关执行本规范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 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
第五条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 整、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努力钻研和掌握 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 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 乐活动。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营利 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 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 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 法、滥用职权。
严禁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
第十三条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管 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 标,或者将罚没收入与单位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等直接、间 接挂钩。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 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节 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窗口,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设置的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有关服务和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对外办公场所。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触 模屏)、公示栏(牌)、活页材料等形式,公布办事指南,公开执法 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监督方式等方面 的信息。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 持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 事。
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