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反担保措施及操作
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般抵押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客户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客户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客户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客户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出让程序,缴足土地出让金)、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客户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客户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客户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客户需向本公司提交的抵押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房产涉及房产证、土地证、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个人抵押声明、属于国家管理的应有有权机关同意抵押批复文件、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当提交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抵押物投保证明等。
三、抵押操作程序。
1、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房管所、房管局)(以房屋作为抵押的标的物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车管所、船舶暂不能抵押给本公司,部门为国家海事局下辖局),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抵押率见附件基本标准
注:各有权部门具体规定不一致,请办理业务之前咨询确认后再予办理。
二次抵押操作程序
土地
一、第一抵押权人(法律规定为告知,但实际操作要求其同意)、本公司、客户就该第二次抵押事宜签订协议,载明第一抵押权人同意二次抵押、抵押物的其本情况(位置、面积、一次抵押价值、余额价值、权证、他项权证)。
二、需办理二次土地抵押的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或是有在建工程的等,如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准备好其合法产权证明材料,如有房产或在建工程的,需先办理房产或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
三、抵押双方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需抵押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