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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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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一、为确保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火灾隐患是指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导致建筑物可能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
三、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程序:
(一)各区县消防监督处和防火部有关业务处按照管辖对日常排查发现、单位报告和市民举报的火灾隐患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表决人数不应少于5人对需要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报消防局统一组织认定。
二)认定重大火灾隐患前应现场核实并有相关影像资料
(三)消防局组成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小组对需要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表决人数不应少于9人。集体讨论时可邀请被认定业主单位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四)在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或业主有较大异议的应根据火灾隐患的性质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认定。专家论证时专家人数不应少于7人其中公安消防机构的专家不少于2人。
四、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素
(一)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消防车道被堵塞或占用不能立即改正。
建筑物之间毗邻、搭建造成防火间距被占用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建筑外墙无可供消防扑救的作业面或可供消防扑救的作业面被占用。
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超出的面积大于标准规定最大允许值的50%或室内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康复中心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无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设置的楼层位置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相适应。
甲、乙类生产车间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与居住建筑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混合使用。
丙类厂房与员工宿舍在一座建筑物内混合使用
丙、丁、戊类厂房内部有爆炸危险的高危险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或分隔不符合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地下建筑内避难走道未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
地铁与地下及地上商场等建筑物相连接时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
地下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与居住建筑合建的汽车库与居住部分相通的电梯间未采取防火措施与汽车库分隔开。
加油加气站的建设级别与设置区域不符合规定。
二)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商业建筑原有外窗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消防扑救。
高层建筑物周围无登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建筑物安全出口被封堵。
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店、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的50%。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疏散距离超过规定的50%。
地下建筑(含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物、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店、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有30%以上已损坏。
地下建筑(含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物、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店、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

人员安全疏散。
(三)消防给水
建筑物未按规定设消防水源。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生产和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