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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ijianhua88 2021/7/11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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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火工材料管理规定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西北分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及涉爆事件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分局施工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各项目部、各协作队伍。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必须按规定实行严格管理,实行由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爆炸物品的主管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宣传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
第二章 爆炸物品的购买
第六条 爆炸物品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各项目部工程项目需要使用时,应当报经本单位物资部门同意,向工程项目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统一负责购买。运入工程专用仓库后,再由使用单位按领用审批程序领取使用。
第七条 物资部门外购爆炸物品时,首先持物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购销合同和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签字盖章后,再到当地公安分局换介绍信,然后到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办理购买、运输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需用时,统一按照领用审批程序到物资部门领取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保管使用的爆炸物品,非经正常审批程序,严禁销售、转让、转借或私自处理。
第三章 爆炸物品的运输
第十条 物资部门外购爆炸物品的运输,根据购销合同,应由供货单位运输的,运输许可手续及安全由供货单位负责。需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进行运输。爆炸物品在本市区运输时,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物资部门要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全部责任。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起爆器材和爆炸器材必须分车运输,两台车同行时,距离不得小于200米。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 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车厢与爆炸物品之间必须辅设软垫。包装要牢固、严密,车辆要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不准同时运载人员或其他货物。装卸及运输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非押运人员严禁乘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