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docx

格式:docx   大小:72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docx

上传人:cby201601 2021/7/11 文件大小:7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
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
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
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
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
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 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
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
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
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
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了解客户
第七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
户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除
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
(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
(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 、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 2
务;
投资知识, 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
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
投资经验, 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 品种、
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
(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
(五)风险偏好;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九条 客户应当如实提供本指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
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客户不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
客户无法确定其投资者类别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此产生
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告知过程应当留痕。
第十条 证券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可以将符合以下条
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一)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
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政府投资机构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等;
(二)由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担任管理人
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 3
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及
保险理财产品等。
(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其他机构:
1 、最近一年的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2、金融类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3 、具有 2 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
场投资交易的经历;
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证券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
(四)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自然人: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具有 2 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
场投资交易的经历, 且过去 12 个月中证券交易不少于 40 次;
或者具有 2 年及以上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
务的设计、投资或保险精算、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经历;
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证券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将符合本指引第十条第(一) 、 (二)项
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应当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客户
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将其划分为非专业投资者。
证券公司将符合本指引第十条第(三) 、 (四)项条件的客户
划分为专业投资者,遵循以下程序:
4
(一)客户向证券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财产状况、交
易情况、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二)客户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证券公司对专业投资者
和非专业投资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差别;
(三)证券公司复核通过后书面告知客户。
符合本指引第十条第(三) 、 (四)项规定条件的客户经申请
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其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