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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饮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1、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 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2、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
(二)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四)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六)向水体排放污水;
(七)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A)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 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九)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区环保部门报请 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己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
5、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己 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6、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 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县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分步实施。
7、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县环保部门,由县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 调查处理。
8、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