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构成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由以下三要素构成:
主体
客体
内容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构成
1、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煤矿安全法律的权利、承担煤矿安全法律义务的当事人。
1)中央政府 2)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3)法人 4)非法人组织 5)公民
2、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构成
3、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
煤矿主要是指行为。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构成
例如: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申请参与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
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请求赔偿权以及抵制违法行政权等。
4、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局及下设监察分局或监察站代表国家承担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定期、重点、专项监察职责,负责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地方监管———各省安全监管局及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履行政府监管主体职责,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督检查。
行业管理———省煤炭工业局及全省煤矿行业部门负责《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煤炭开采设计的审批、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的核定和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颁发。
企业负责———国有、地方煤矿企业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