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二章契税法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买方交契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二节、征税范围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房屋买卖
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四)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赠与的前提是:产权无纠纷,赠与双方自愿。房屋赠与应有书面合同(契约),并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的受赠者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